婚内单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男方家庭暴力殴打女方后,双方于2014年分居,并于2016年离婚。在2015年双方分居期间,男方张某向他的朋友许某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并出具了借条。2017年张某无力偿还借款,许某便主张该债务为张某和陈某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张某、陈某共同承担。但是陈某却说,她对债务的发生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张某的公司管理及经营,且债务发生时双方已经分居多时。那么,这种情况下债务还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举证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张某在夫妻分居期间举债200万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便是用于偿还了公司的债务,但是因为陈某并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收益也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是张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陈某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并没有作出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债权人许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该借款是用于张某和陈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