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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1应于被告曹某某1付清上述财产折价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曹某某1办理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弄***号***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朱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1-01-22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2民初38956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以允许分割为例外
裁判要旨: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中的33万元转移,原告要求分割该存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可以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形
裁判要旨:综合考虑原告的病情及现实收入状况,本院认为原告可适当多分,酌定由原告分得案涉房屋处置总价款的60%为宜
裁判要旨:因被告滥伐林木的犯罪和侵权行为导致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滥伐林木的犯罪和侵权行为导致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2-07-16被告周某作为原告的配偶,在原告廖某身患重大疾病时,不同意为原告治病支出,原告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以负担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其主张分割的理由成立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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