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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汪某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于原、被告离婚后由原告汪某负责清偿;被告巢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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