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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张某(妻子)与卢某登记结婚。
2014年、2017年起
卢某分别与小章、小陈交往密切。交往期间,卢某表现得十分阔绰,多次给女友小章、小陈发放生活费,而且还多次在5月20日、除夕等特别日子里给小章、小陈发送带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的红包。
2016年
在卢某的关照下,小陈到卢某担任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上班,并担任管理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2,500元。
2020年
卢某与女友们的事被妻子张某发现。卢某当即出具《承诺书》,承认自己有众多女友,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卢某还坦言自己背着妻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朋友代付等形式,多次无偿赠与小章、小陈多笔钱款且数额巨大。
原告卢妻诉称
丈夫卢某与小章、小陈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判令确认卢某与小章关于760万元的赠与合同、与小陈关于520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小章、小陈向原告返还上述钱款。
被告卢某在两案中均辩称
承认这些钱款都是自己对小章、小陈的赠与,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小章辩称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自己不清楚卢某的家庭情况,以为卢某已经离婚。2016年,她与卢某有一个儿子小卢。对于760万元的款项,她向卢某转回几十万元,还有200余万元是卢某给小卢过生日的费用,剩余款项中亦有部分是投资款、抚养费而非赠与。
被告小陈辩称
她入职卢某的公司,是卢某的工作及生活助理。对于520万元款项,200万元是借款,她已经向卢某归还,6万元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补发工资,57万元是她为卢某垫付的工作、生活开销,包括陪同卢某、张某一家外出旅游时实际发生的费用。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以下的认定和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擅自向小章、小陈赠与大额款项,而小章、小陈接受卢某的赠与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的行为,当属无效。原告有权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小章、小陈返还财产。
虽然小章辩称卢某的赠与部分属于子女抚养费,但从金额上看已经远远超出子女抚养的正常需要,且小章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实际用途;而小陈对于自己辩称的部分,也仅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垫付生活费、旅游费等。
最终,法院认定两个赠与合同均属无效,并结合发票、收据等证据逐笔核对卢某与小章、小陈之间的钱款往来,最终确定二人的返还金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序良俗代表着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婚姻家庭是一种关系,也是一种秩序。上述判决虽不能杜绝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希望能够启示受害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破坏他人婚姻者作出慎重的选择,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在此,闵法君特别提醒: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处分行为,不得损害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合法权益。
2
在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前,任何财产都同时属于丈夫,也同时属于妻子。
3
婚姻中不忠实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仍可能付出代价。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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