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中的33万元转移,原告要求分割该存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可以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形

  •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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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中的33万元转移,原告要求分割该存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可以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款项用于归还其姐姐夏生英借款,但该借款属于被告婚前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余某某、夏某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号2021-05-24
当事人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夏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存款,由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将工资全部交给被告保管,被告处现有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近年来,原被告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现原告年老多病,无法外出打工,经济困难。被告不但不履行夫妻义务,还将20万元存款全部取出后隐藏、转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余某某诉讼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夏某某辩称,原告一直欺骗被告,原告一直说有住房和社保,但2021年2月份时,被告发现原告没有住房,也没有社保。就因为这个事情,闹到离婚地步,协议离婚,原告要被告支付一笔钱。我取的30余万元钱用于我归还我姐姐借款,而且卡里的钱还有我之前存的钱。我现在拿不出钱给原告。
本院查明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院调取的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农商银行2021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的交易明细,原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2021年3月5日,被告分两次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取现5万元、6万元;当天被告又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分三次取现5万元、10万元、7万元,以上共计取现33万元。2021年4月17日,原告以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中的33万元转移,原告要求分割该存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可以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款项用于归还其姐姐夏生英借款,但该借款属于被告婚前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夏某某返还原告余某某存款10万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某某
书记员 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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