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滥伐林木的犯罪和侵权行为导致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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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案涉二套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被告共同所有。现因被告滥伐林木的犯罪和侵权行为导致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原告享有案涉房产各50%的份额。

陈某某与吉某2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7民初****号2021-07-30
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被告:吉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吉某2婚内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前及被告吉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陈某某享有204房地证2006字第XXX号、204房地证2008字第XXX号两套房屋50%的份额。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购置了204房地证2006字第XXX号、204房地证2008字第XXX号两套房屋。2018年10月,被告因滥伐林木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滥伐林木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连带赔偿生态服务费二百余万元,因被告未履行,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原告系上述两套房产的共同所有人,理应享受共同财产份额。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吉某2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证据
原告陈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处置公告。被告吉某2未提交证据,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位于重庆市**区(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06字第XXX号,登记时间为2006年8月30日)、重庆市**区(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08字第XXX号,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11日)房产各一套,上述房产均登记在被告名下。2018年10月29日,被告因滥伐林木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6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渝0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吉某2与杨春田、吉某1海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744569.49元。2021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20)渝01执2401号拟处置公告,主要载明因吉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拟处置吉某2名下位于重庆市**区、重庆市**区的房产以清偿债务。现原告以上述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为由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案涉二套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被告共同所有。现因被告滥伐林木的犯罪和侵权行为导致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原告享有案涉房产各50%的份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陈某某享有位于重庆市**区(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06字第XXX号)、重庆市**区(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08字第XXX号)房产各50%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2825.8元,减半收取1412.9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某某
法官助理 左某某
书记员 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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