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再次对家庭暴力说“不”

  •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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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本应是情感安放的栖息所、心灵抚慰的避风港,是世上最温暖的地方。而家庭暴力践踏了个人尊严,动摇了婚姻根基,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不敢或不愿声张、求助,以致于施暴者变本加厉,甚至导致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民法典在吸纳完善《婚姻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再次从三个方面对禁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对暴力行为的不当认知以及整个社会以男性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履行保护人权国际公约的具体承诺,是宪法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可让婚姻家庭和谐发展在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中得到平衡。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家庭暴力提出诉讼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基本上沿袭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其中提到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调解虽是诉讼离婚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但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角度上讲,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已处于现实危险境地,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很小。一旦调解无效,法院应当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避免将调解过程变成“离婚冷静期”,也尽可能减少过长诉讼时间给家暴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早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及时获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帮助。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都会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若受害人对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囊括受害人应得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对没有赔偿的部分,受害人仍然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施暴者的制裁和对受害者的救济。
此外,为遏制家庭暴力,除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外,还需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相呼应。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力度,注重为求助者搭建更多的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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