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民法典中离婚案件是否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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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离婚案件是否处理子女的抚养权的法律问题,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民法典中离婚案件是否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就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以及债务进行分割,夫妻要注重感情,即便不能走到一起,也要做到好聚好散。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上海离婚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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