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有哪些规定

  •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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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除的。一般解除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四)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养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在收养孩子之后,双方经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来说,如果养父母将孩子抚养成人的,到时候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经济来源的,被收养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以上就是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上海离婚律师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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