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被告均否认存在婚外恋情及赠与钱款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能证明被告周某某存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的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谭某2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谭某2返还受赠钱款的主张,本院实难

  •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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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周某某、谭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号2021-08-26
当事人
原告: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周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
被告:谭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谭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亮、匡琼,被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黄爱峰,被告谭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谭某2返还原告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香河城2号楼1单元703a室房屋购房款,暂估人民币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于199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现在仍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婚初关系尚可,但是近年来,被告周某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欲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念及夫妻感情和双方孩子还小,积极进行挽回。2018年1月份,被告周某某起诉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后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让原告没有想到的是,被告周某某在外有了情人,即被告谭某2,双方还生育有孩子,还在2014年的时候未经原告同意出资为被告谭某2购买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香河城2号楼1单元703a室房屋。现认为,被告周某某未经原告知晓且同意,擅自出资为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谭某2购买房屋,已构成无权处分,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其方与被告谭某2确因工作认识,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任何不正当关系,也根本未生育有孩子,更没有原告所述的赠与之事,原告纯粹是无中生有,故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谭某2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其单方面的一种猜想,且该猜想也没有任何的证据,故要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与被告之间确实因工作关系相识,但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不正常、不正当的关系,也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赠与这一事实,更不存在共同生育孩子一说。而本案所称的这套房子,是其及其父母出资所购的,产权证登记的也是其母亲及本人共同共有,其保留追究原告侵害其名誉权的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现正在离婚诉讼期间。
庭审中,原告提供来自天涯论坛网站的转贴,其中有“为小三谭某2买房买车”、“小三谭某2跟随周某某狼狈为奸”等字样内容。原告认为,该贴子不是其本人所写,应该是知悉其遭遇的学弟或是亲友所写,但不能确定具体身份,该材料来源于双方的离婚案件,从这些贴子可以看出两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两被告均否认存在婚外恋情及赠与钱款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能证明被告周某某存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的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谭某2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谭某2返还受赠钱款的主张,本院实难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5,4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某某
法官助理 玄某某
书记员 玄某某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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