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姚某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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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马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谢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马某某赠与谢某某款项,系马某某与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姚某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姚某某有权要求谢某某进行返还

姚某某与谢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号2022-02-25
当事人
原告:姚某某,女。
被告:马某某,男。
被告:谢某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谢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凡,被告马某某,被告谢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丰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马某某对被告谢某某2016年2月7日至2021年9月5日赠与款项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谢某某返还原告143896.09元赠与款项;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关系。从2016年初开始,被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成为婚外情人关系,自2016年2月至2021年9月5日被告马某某给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43896.09元,赠与被告谢某某。原告于2020年5月发现上述行为,被告马某某承认其与谢某某的上述婚外情和转款事实。上述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被告马某某对谢某某的违法赠与行为,属于无效赠与。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谢某某全部返还。
谢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是正当的恋爱关系。二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当时谢某某认为马某某是离婚的,还带了一个孩子,一开始并没有答应马某某的追求,但后来接受了,并且有恋爱过程。二人是互相往来,不是单方面的,马某某有给我方陆陆续续打款,系用于双方的生活支出,二人经常一起吃饭、午休。2016年至2021年我方共转款给马某某43668.88元,用于马某某的各种支出,说明双方是正当的恋爱关系。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姚某某与马某某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姚某某主张马某某与谢某某系情人关系,在2016年2月7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谢某某转款179312.04元;同期,谢某某通过微信向马某某转款43007.08元。马某某认可其与谢某某系情人关系,并明确表示同意姚某某要求谢某某返还上述钱款。谢某某认为马某某向其转款系其与马某某共同生活的生活费,马某某表示未与谢某某共同生活。
庭审中,姚某某提交马某某与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谢某某与马某某系情人关系。马某某表示认可。谢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欲证明其向马某某转账,要求抵扣。马某某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马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谢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马某某赠与谢某某款项,系马某某与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姚某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姚某某有权要求谢某某进行返还,具体数额应当扣减谢某某向马某某支付的款项。谢某某主张马某某向其转款系因二人恋爱,用于共同生活,因二人交往期间,马某某系已婚状态,故本院对谢某某此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马某某于2016年2月7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间对谢某某赠与款项的行为无效;
二、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姚某某、马某某136304.96元;
三、驳回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96元,由马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某某
书记员 姚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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