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8-1766-8278
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 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婚姻无效的具体认定,可以由当事人提交存在上述情况的条件和证据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一方存在重婚行为的,另一方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要求法院对其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以允许分割为例外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中的33万元转移,原告要求分割该存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可以分割婚内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相关内容
微信咨询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电话:13817668278
邮箱:gaojunlaw@126.com